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41號
ILDV,106,司促,504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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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余靜珆(原名余靜怡)
債 務 人 邱俊華
債 務 人 余珮峮
一、債務人余珮峮余靜珆(原名余靜怡)邱俊華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靜珆(原名余靜怡)(現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原為Z000000000)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
  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
  定,邀同債務人邱俊華余珮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
  共4筆,金額總計107,27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
  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
  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靜珆(原名余靜怡)(現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原為Z000000000)自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7,27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
  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俊華余珮峮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珮峮、余│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07274│靜珆(原名│7月01日起  │2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余靜怡)、├──────┼──────┼───────┤
│  │   │邱俊華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珮峮、余│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274│靜珆(原名│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余靜怡)、│      │      │百分之十,逾期│
│  │   │邱俊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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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