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21號
ILDV,106,司促,5021,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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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零捌佰叁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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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