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13號
ILDV,106,司促,5013,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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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純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純菁於10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7年3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
    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9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60,05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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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