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純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純菁於10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7年3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
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9月2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60,05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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