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5號
ILDV,106,勞訴,15,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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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建霖
被   告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7日 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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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藝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