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00號
ILDM,106,訴,200,2017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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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國裕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國裕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游國裕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 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游國裕因另涉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確定,已於10 6 年11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執行上揭強制戒治 ,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 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 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106 年11月20日起撤銷 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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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