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64號
ILDM,106,聲,964,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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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立凱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立凱因犯違反森林法、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 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立凱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07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犯違反森 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七月、八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 定,嗣前揭案件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61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105年9月21日入監執行前開罪 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 為107年2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 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2月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 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274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 ,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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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