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074號
ILDM,106,簡,1074,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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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4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靖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靖傑於民國106年1月6日晚間在臉書上見許姵心以所申 用臉書帳號「Be Lla」於民國106年1月6日分許於FACEBOO K臉書社團「宜蘭知識家」張貼文章欲販售金戒指及二手 手機,黃靖傑即以臉書帳號名稱「Jing Jie」,在臉書通 訊軟體Messenger與許姵心聯絡詢價,嗣黃靖傑許姵心 詢問出售物品之原因,許姵心即稱其想尋找可以斬桃花之 人士,黃靖傑知悉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 ,佯稱可代為介紹斬桃花之人士,並於翌(7)日下午1時 22分許,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1組其向不知情之 網路星城ONLINE遊戲平台自營遊戲點數商羅元鈞購買星城 遊戲點數所需繳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元之全家 便利商店Famiport繳費序號NZ00000000000000號,要求許 姵心繳付作為代價,許姵心因而陷於錯誤於7日下午1時29 分許持上開繳費序號至宜蘭縣○○鎮○○路000號○○○ ○全家便利超商,以超商代收款繳款之方式,繳付1,900 元。嗣許姵心傳送繳費收據之照片予黃靖傑黃靖傑開始 拒絕與許姵心聯繫而失去聯絡,至此,許姵心始悉遭騙隨 即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許姵心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請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靖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坦承不 諱(見偵查卷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許姵心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證人即星城ONLI NE遊戲點數商羅元鈞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 相符(見警詢卷第3至8頁、第26至28頁、偵查卷第22至23頁 、第26至27頁),且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 款證明(顧客聯)、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 陳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蘇澳分局馬賽所刑案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ePay台灣支付函覆商家資 料、商店訂單明細各1紙在卷可佐(見警詢卷第30至35頁、 第37至41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涉犯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竊盜,經本院 以101年度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之素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正值青壯, 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施詐術訛詐 告訴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1,900元財物損失之犯罪所受 損害,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暨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予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五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於被告向本案告訴人訛詐後,告訴人受有1,90 0元之損害,被告詐欺所得之1,900元,業經被告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當庭賠償予告訴人收受,有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22至23頁),是該犯罪所得既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十八條之一第五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林禹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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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