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9號
SLDV,96,破,9,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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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世興律師(即黃葉冬梅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黃葉冬梅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 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 觀諸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黃葉冬梅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聲請 人為其之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 目前得以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9,403,048 元,經依各債權人 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 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 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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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