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黃瑞星
代 理 人 黃賢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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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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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T-43273-3 │46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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