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張梅鶯即徐鼎越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