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46號
SLDV,106,除,64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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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弘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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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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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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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旭泰染化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弘彩有限公司 │252,000元 │TQ0111739 │106年7月31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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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