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傑倫
代 理 人 孫學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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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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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香港商美康雅香港有限│1,616,670元 │HE0444452 │106年7月31日 │
│ │(負責人廖先盈)│用合作社英專分社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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