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17號
SLDV,106,除,617,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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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賀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旻憲 
代 理 人 周靜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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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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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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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賀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10,000元 │ND6610187 │106年6月25日 │
│ │公司 葉佳琪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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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