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84號
SLDV,106,除,584,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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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張金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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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