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70號
SLDV,106,重訴,570,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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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國才
被   告 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禾田四季傳媒股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田明

被   告 岳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844,4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依 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記載,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另就原告與被告鍾田明岳美育簽 訂之連帶保證書記載,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之第一審法院。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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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