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 告 邱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人應給付原告金錢?給付之金額
為多少?(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二、如係請求被告回復土地、建物之繼承登記,訴之聲明應表明
被告當中何人應回復?應回復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為何?
(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三、如係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建物,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
人應返還?應返還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為何?(請依各個
被告分別載明)
四、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勿夾雜敘述事實或理由。所主張之事
實及理由請另行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