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8號
SLDV,106,訴,868,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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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侯殿祥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複代理人  匡伯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令傑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5年
度易字第497號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
25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
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
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
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
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所主張之⑴代償被
告債務新臺幣(下同)215萬9,539元部分;⑵登記費罰鍰8,307
元部分;⑶土地增值稅17萬4,137元部分;均非屬本件刑事案件
判決所認被告犯背信罪之犯罪事實,是原告縱因上開行為而受有
損害,亦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
仍具狀主張請求該部分款項,則核其真意,應係願以訴之追加之
方式補正此部分瑕疵。則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234萬1,9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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