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24號
SLDV,106,訴,824,2017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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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御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奕澤(原名:巫智銑)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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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原判決事實及│原記載 │
│理由欄貳、三├────────────────────────────┤
│第11行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
│ ├────────────────────────────┤
│ │更正後記載 │
│ ├────────────────────────────┤
│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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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承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