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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07號
SLDV,106,訴,1807,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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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林仁德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顧問費,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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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