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82號
SLDV,106,訴,118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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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沈軍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   告 黃娟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與訴外人呂旺森為夫妻關係,自民國100 年5 月10日 結婚起迄今都有婚姻關係,育有兩幼子,被告乙○亦知悉呂 旺森與原告有婚姻關係,竟仍強行介入原告與呂旺森間之婚 姻及家庭,原告於105 年9 月、106 年1 月間陸續發現被告 除傳私密照片予原告之配偶呂旺森外,尚有許多親密露骨之 對話記錄,如「餓了煮火鍋跟你?(緊接多張曖昧貼圖)」 、「把兒子帶來吧,我們一起照顧」、「不管是為了誰,我 們彼此都希望過幸福的生活!因為我在乎你」、「可否不要 讓寶貝難過好嗎」、「你知道我有多在乎你」、「睡吧,老 公!」等訊息紀錄,被告多次以寶貝、我有多在乎你、多種 親密貼圖等訊息與原告配偶往來通訊,甚至還有稱要陪原告 配偶前往家族掃墓場合,足徵被告與原告配偶間已逾越正常 男女往來之程度,甚至已與原告配偶有同居事實,此由被告 住家106 年11月1 日監視器畫面可知,原告配偶直接持被告 住家大門磁卡進入社區中庭,且被告與原告配偶亦一同進出 被告住家電梯。本件被告實際介入原告婚姻,加害情形已造 成原告婚姻名存實亡,原告配偶也鮮少返家居住,致原告與 兩幼兒孤苦無依,破壞原告與原告配偶呂旺森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由通聯紀錄顯示「今晚我為了妳. . . 」、 「說了一晚,!」、「我罵她一晚!快到起來!. . . 終究 為了妳!」等訊息內容,亦證明被告已造成原告之家庭失和 ,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加害情節重大,致原 告精神遭受相當之痛苦。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 (下同)100 萬元。
二、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100 萬元予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與呂旺森間僅有正常朋友關係,沒有男女感情上的交往 ,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不否認原告所提出之通訊對話 內容係屬實在,惟被告之所以與呂旺森有此對話緣由,起因 於被告與呂旺森於105 年初因工作上合作關係而認識,且二 人共同投資中國貿易公司,工作上經常會有一起出差、共事 的機會,因此也培養起朋友的情誼,因呂旺森自述其當時已 與原告分居,且經常在與被告之言談間談及其與原告生活中 種種不睦的狀況,而被告也因為當時正與配偶分居,並正在 處理自己的離婚官司,因此對於呂旺森所述婚姻問題更有共 鳴,因呂旺森總是希望被告可以給予精神上的支持,讓他可 以有家庭的感覺,因此希望被告稱呼他為「老公」,被告亦 基於朋友情誼如此稱呼而已,其他訊息亦均是被告基於正常 朋友情誼對呂旺森之生活狀況給予關心、加油打氣等支持性 言語,然原告總是將其婚姻問題怪罪到被告身上,並藉此與 呂旺森不斷吵架,令被告備感莫名,此亦即訊息中呂旺森所 稱「今晚我為了你」、「說了一晚」、「我罵她一晚!快到 起來!. . . 終究為了你!」等語之由來;至於情色相片部 分,乃呂旺森因工作上之需要曾向被告借用手提電腦使用, 並找到他要的圖片後,欲將圖片傳送到自己的手機裡,但因 呂旺森不知道如何將照片傳送至手機,因此被告才將該等圖 片先傳送到自己的手機,再以通訊軟體傳給呂旺森,之後再 將該等圖片予以刪除;另106 年11月1 日當天是原告配偶去 被告家中接被告一起出差,被告為了方便原告配偶進出社區 及幫被告拉行李,故將社區大門磁卡暫時交給原告配偶,從 錄影畫面可看出被告與原告配偶並無逾越之舉,本件原告之 主張俱非事實,實無足採。
二、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甲○與被告乙○均為中國籍(被告已取得中華民國身 分證),兩人於本件原告106 年6 月間起訴時均有配偶及小 孩,又原告與訴外人呂旺森於100 年5 月10日結婚迄今,被



告亦知悉呂旺森為有配偶之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 原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 件(見本院訴字卷第16頁、限制閱覽卷第1 頁)附卷可稽, 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呂旺森為有配偶之人,仍介入原告與呂旺 森之家庭,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㈠、依原告所提出之其於105 年9 月、106 年1 月間於呂旺森手 機內所發現、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被告(代號Cindy )與 呂旺森(代號ksm )間之Line對話訊息顯示:「(呂旺森) 妳在那?」、「(被告)老公我在家呀. . . 牙齒修好了嗎 。我幫你補一下。餓了煮火鍋跟你?【親吻及擁抱之貼圖】 。睡著了,還是. . . 」、「(呂旺森)跟她理論到現在」 、「(被告)有結果嗎?她為難你?」、「(呂旺森)我很 想出去!」、「把兒子帶來吧,我們一起照顧!我們會有辦 法的。我去找你?. . . 兩個人無法相處就誰也不要勉強誰 !」、「(呂旺森)我很累?不. . . 」、「(被告)我們 事業穩定,照顧孩子們也不是問題的,若你想跟兒子們生活 在一起。想清楚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就好!不要為難你自己. . . 」、「(呂旺森)我告訴妳. . . 今晚我為了妳. . . 說了一晚!」、「(被告)那你希望我怎麼做. . . 我想知 道說了些什麼. . . 我才知道我該怎麼做。只要不讓你為難 . . . 」、「(呂旺森)我罵了她一晚!快到起來. . . 終 究為了妳!」、「(被告)我在乎你沒有錯。不想你痛苦著 . . . 」、「(呂旺森)沒妳的事!」、「(被告)不管是 為了誰,我們彼此都希望過幸福的生活!因為我在乎你. . . 一切. . 就看你吧」、「(呂旺森)好了」、「(被告) 知道了. . . 【寶貝辛苦了貼圖】. . . 」、「(呂旺森) . . . 今晚我本想去妳那裡逃避,看妳也沒精神!算了!改 天!」、「(被告)我等你呀。怕你累,我去接你!一切對 你的心疼與捨不得。沒有你在身邊的時候我用忙碌的工作填 滿自己,讓自己不要想你. . . 只希望可以讓我們未來的生 活更多姿多彩」、「(呂旺森)我從來都不累!唯有心累! 」、「(被告)讓老公輕鬆自在。為你分擔. . . 。那你要 開車過來嗎?只是想陪在你身邊照顧你. . . 心累了就更好 休息. . . 想去渡假一下,是讓你適時放下一些心事. . . 」、「(被告)醉了!」、「(被告)你喝酒了?那我去接 你?不要讓我擔心嗎. . . 你去車上等我,我去接你!」、 「(呂旺森)我很想!我不捨?」、「(被告)好嗎。老公 。只有在乎你的人才會為你擔心,捨不得. . . 你又何必委



屈自己呢。我是真的很難過你一個人. . . 我去停車場等你 哦。好嗎」、「(呂旺森)不!」、「(被告)我怎捨得你 這樣酒醉【擁抱之貼圖】。可否不要讓寶貝難過好嗎。你知 道我有多在乎你。【愛你之貼圖】【乖乖之貼圖】. . . 【 哭泣及擁抱之貼圖】【我好想你之貼圖】。睡吧,老公!你 累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21至24頁)。又被告並有傳 送女子拉扯內褲動作及私密部位特寫之相片數紙至呂旺森之 手機等情(見本院訴字卷第19頁)。依上開被告與原告配偶 呂旺森間之對話及相片往來訊息可知,被告稱呼呂旺森為「 老公」、「寶貝」,且稱「把兒子帶來我們一起照顧」、「 希望可以讓我們未來的生活更多姿多彩」等語,並傳送「愛 你」及「擁抱」等貼圖,甚且傳送女子之私密部位特寫等含 有性暗示之相片予呂旺森,顯見被告與原告配偶呂旺森間於 其時確有超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男女交往關係,洵屬明確。至 被告雖辯稱:上開對話及稱呼是基於朋友情誼所為之支持性 言語,情色相片係呂旺森向被告借用電腦使用時所找的網路 圖片,被告以通訊軟體傳給呂旺森後即予以刪除云云,然依 被告於前揭對話中具體慫恿呂旺森將兒子帶離家庭而與被告 共同照顧之情,已足認非屬單純朋友間往來所會為之舉動, 被告此節所辯洵屬圖卸之詞,委無可採。
㈡、至於本件原告另提出之106 年11月1 日被告住家之社區中庭 及電梯監視器畫面,經本院勘驗結果僅分別顯示:原告配偶 呂旺森於當日白天持被告住家社區大門之磁卡刷卡進入社區 中庭、被告及呂旺森提行李共同步入及步出電梯等情(見本 院訴字卷第65至66頁之勘驗筆錄),被告就此並陳稱:當天 係呂旺森去被告家中接被告一起出差,被告為了方便呂旺森 進出社區及幫被告拉行李,故將社區大門磁卡暫時交給呂旺 森保管等語,尚不足據之認定被告與原告配偶呂旺森已有原 告所指之同居事實,併為敘明。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 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關



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 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 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 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再婚外情係指有配偶之人, 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 婚外情不以發生通姦行為為必要,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 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則屬不 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復按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 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 第三人發生婚外情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此身 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上之利益,故依民 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第195 條第1 項前段關於人格權之 規定得準用於身分權。本件原告與呂旺森之婚姻關係存續中 ,如前述呂旺森與被告間發生超越一般正常社交之男女交往 關係之婚外情,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 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衡情當令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 苦,侵害原告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則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四、復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 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爰 審酌被告已為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竟為 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且迄今仍飾詞否認對於 原告之不法侵權行為,實無可取;又原告嫁來臺灣後為家庭 主婦,育有二子,本身並無收入,被告則目前已與配偶離婚 ,育有一子,另與原告配偶在中國共同經營生意;暨本件侵 權行為之態樣、時間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以18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等規定,於請 求被告給付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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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