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葉田聰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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