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09號
SLDV,106,補,1509,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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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謝君良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楷棟黃仲明朱正庭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
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元;訴
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50元
(計算式:25750 +3000=28750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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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