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02號
SLDV,106,補,150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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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王來發
被   告 王生南
      王生傑
      王生旺
      王榮燦
      王生中
      王天鴻
      王天汎
      李炳楠
      李岳倫
      李岳庭
      李岳霖
      李岳璋
      李岳洋
      王生同
      王生雄
      王生清
      王生龍
      王勝弘
      王勝平
      王銀豐
      王銀順
      江上等
      江錦福
      江錦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偉鑫
被   告 劉宏邈(即李憲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 萬2,468 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1,786.37 平方公尺×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
/72)+(同段1508地號土地面積495.49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72)+(同段
1509地號土地面積16,804.33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72)=1,485萬2,4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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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