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王來發
被 告 王生南
王生傑
王生旺
王榮燦
王生中
王天鴻
王天汎
李炳楠
李岳倫
李岳庭
李岳霖
李岳璋
李岳洋
王生同
王生雄
王生清
王生龍
王勝弘
王勝平
王銀豐
王銀順
江上等
江錦福
江錦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偉鑫
被 告 劉宏邈(即李憲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 萬2,468 元(計算
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1,786.37 平方公尺×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
/72)+(同段1508地號土地面積495.49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2,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72)+(同段
1509地號土地面積16,804.33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72)=1,485萬2,4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