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王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伍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