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70號
SLDV,106,補,1470,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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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王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伍佰玖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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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