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69號
SLDV,106,補,1469,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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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游采嫚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夏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捌仟玖佰
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
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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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