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46號
SLDV,106,補,1446,20171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玲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萬74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
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