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44號
SLDV,106,補,1444,201712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古梁阿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登嶽蔣玉英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