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喬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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