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64號
SLDV,106,補,1364,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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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盧猛郎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   告 林李吉 
      林金炳 
      林金峰 
      林秉良 
      林中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登記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
廷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均為1/6 ,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
之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資料,相鄰區域之土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3,800 元,是系爭土地市價約1,549 萬6,400 元【1,814+2,
264 )×3,800 元=15,496,400】,而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為
系爭土地之6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58 萬2,733 元
【計算式:15,496,400×1/6=2,582,7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6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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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