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蘇明亮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蔡聰明等5人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
5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清償債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清償債 務事件之原告,為將被告蔡聰敏、蔡綉美於民國106年7月7 日、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中陳述之內容正確轉譯為文書提 出於法院,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 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 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