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債 務 人 賴國輝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5、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從事裝潢工作,並應提出由裝潢工頭出 具之工作證明,且須載明債務人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資金 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現居住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提出債務人患有糖尿病重症之診斷證明書,及每月均須支出 醫療費新臺幣290元之證明文件。
9、應受扶養人賴張實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 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 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0、提出應受扶養人賴張實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 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 之原因。
11、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所列每月支出金額為17,391元 (租金7,000元,膳食費5,700元,水電瓦斯電話費1,751元 ,交通費400元,手機網路費1,250元,雜支1,000元,醫療 費290元),已超過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 15,54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 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 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