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5號
SLDV,106,消債更,225,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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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債 務 人 游清池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任職於永久和平發展協會,職稱及工作 內容為何,如何計給薪資,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並提出 在職證明文件,及自民國104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 及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6、提出債務人自104年12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債務人配偶花惠貞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 提出自104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游牧新之 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如債務人配偶並無工作收入,應說明其有何未 出外工作之正當理由
8、提出現居住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有無辦理房地貸款,及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 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9、提出花惠貞名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各項存款帳戶金額 證明文件,並說明其母親將存款存入花惠貞名下帳戶之原因 ,及該筆存款之來源,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0、提出債務人之子游牧新自104年12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說明郵局存款 之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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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