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32號
SLDV,106,法,3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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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柯智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
老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埕基督長老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 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 埕基督長老教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6 年 9 月4 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 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 對人第10屆第7 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章程等資料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第4 條至第6 條、第9 條至第10條、第12條及第16 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 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亦據覆無意見等語, 此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6 年11月1 日北市民宗字第106021 98200 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 ,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上開附件「修 正條文」欄第1 條、第3 條及第11條所示關於章程文字用語 修正部分,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



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四、至第三人李世明李福然李維興雖具狀陳稱前揭章程修正 將關於會員及會員大會等部分均予刪除,係為脫免監督,並 主張其等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而請求駁回本件聲請云云, 然相對人係財團法人,本非由社員組成,其事務應由董事執 行之,原捐助章程條文關於會員及會員大會部分,與財團法 人之性質不符(民法第60條至第63條、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 管理規則第6 條至第8 條參照),是關於此部分之刪除修正 ,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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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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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
│ │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 │人台北市春生堂大稻│
│ │埕基督長老教會「以│ │埕基督長老教會「以│
│ │下簡稱本法人(本會│ │下簡稱本法人」 │
│ │)」 │ │ │
├────┼─────────┼────┼─────────┤
│第三條 │本法人(本會)以基│第三條 │本法人以基督教義傳│
│ │督教義傳揚福音引人│ │揚福音引人歸主,發│
│ │歸主,發揚基督博愛│ │揚基督博愛精神啟發│
│ │精神啟發互助道德、│ │互助道德、舉辦兒童│
│ │舉辦兒童福利及教育│ │福利及教育,並發揚│
│ │,並發揚愛心、辦理│ │愛心、辦理殘障福利│
│ │殘障福利慈善及社會│ │慈善及社會救助等公│
│ │救助等公益事業為宗│ │益事業為宗旨。 │
│ │旨。 │ │ │
├────┼─────────┼────┼─────────┤
│第四條 │本法人(本會)捐助│ │刪除 │
│ │人及其眷屬,本會有│ │ │
│ │籍信徒均為本法人會│ │ │




│ │員。贊同本法人(本│ │ │
│ │會)宗旨並對本法人│ │ │
│ │(本會)有貢獻者經│ │ │
│ │由董事會審查提請會│ │ │
│ │員大會接納後始得為│ │ │
│ │本法人會員,本法人│ │ │
│ │應設置會員名冊記載│ │ │
│ │姓名地址。 │ │ │
├────┼─────────┼────┼─────────┤
│第五條 │本法人會員大會於每│ │刪除 │
│ │年二月中舉開壹次,│ │ │
│ │董事長為會員大會召│ │ │
│ │集人。 │ │ │
├────┼─────────┼────┼─────────┤
│第六條 │本法人會員大會職權│ │刪除 │
│ │如左列事項: │ │ │
│ │㈠審定會員之入會及│ │ │
│ │ 退會。 │ │ │
│ │㈡審核會務及有關事│ │ │
│ │ 業狀況。 │ │ │
│ │㈢財務情形。 │ │ │
│ │㈣上年度決算及當年│ │ │
│ │ 度預算。 │ │ │
│ │㈤其他重要事項。 │ │ │
├────┼─────────┼────┼─────────┤
│第七條 │本法人置董事九人由│第四條 │本法人置董事九人,│
│ │前屆董事會對會員中│ │由前屆董事會提名董│
│ │提名,其任期三年連│ │事候選人,由董事會│
│ │選得連任。 │ │選舉,董事候選人必│
│ │ │ │須具有台灣基督長老│
│ │ │ │教會大稻埕教會會員│
│ │ │ │籍,其任期三年連選│
│ │ │ │得連任。董事若喪失│
│ │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
│ │ │ │稻埕教會會員籍時,│
│ │ │ │當然解任。 │
├────┼─────────┼────┼─────────┤
│第八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第五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
│ │董事長壹人充任之。│ │董事長壹人擔任之,│
│ │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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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第六條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
│ │代表本法人,對內為│ │代表本法人,對內為│
│ │會員大會及董事會召│ │董事會召集人並為主│
│ │集人並為主席。 │ │席。 │
│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
│ │職務時由董事中指定│ │職務時由董事中指定│
│ │董事壹人代理之。 │ │董事壹人代理之。 │
├────┼─────────┼────┼─────────┤
│第十二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列│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 │事項: │ │事項: │
│ │㈠審查會員之進退。│ │㈠審查本法人內部規│
│ │㈡審查本法人內部規│ │ 章。 │
│ │ 章。 │ │㈡計畫及執行會務與│
│ │㈢計畫及執行會務與│ │ 有關事業。 │
│ │ 有關事業。 │ │㈢管理及運用本法人│
│ │㈣管理及運用本法人│ │ 財產。 │
│ │ 財產。 │ │㈣編成預算及審核決│
│ │㈤編成預算及審核決│ │ 算。 │
│ │ 算。 │ │㈤處理本法人其他一│
│ │㈥處理本法人其他一│ │ 切事宜。 │
│ │ 切事宜。 │ │ │
├────┼─────────┼────┼─────────┤
│第十三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第十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
│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 │月卅一日止,其預算│ │月卅一日止,其預算│
│ │及決算經董事會編造│ │及決算經董事會編造│
│ │審核提請會員大會接│ │審核提請會員大會接│
│ │納後呈請主管官署核│ │納後呈請主管官署核│
│ │備。 │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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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法人所有動產及不│第十一條│本法人所有動產及不│
│ │動產均由李春生派下│ │動產均由李春生派下│
│ │及本會信徒贊同本法│ │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 │人(本會)宗旨之有│ │大稻埕教會信徒贊同│
│ │志者所捐獻,全部為│ │本法人宗旨之有志者│
│ │本法人之所有,不得│ │所捐獻,全部為本法│
│ │歸諸任何人運用及占│ │人之所有,不得歸諸│
│ │有使用,本法人所有│ │任何人運用及占有使│
│ │財產土地壹筆全部所│ │用,本法人所有財產│




│ │有土地面積:零頃捌│ │土地壹筆全部所有土│
│ │公畝壹肆平方公尺。│ │地面積:零頃捌公畝│
│ │價值新台幣貳拾捌萬│ │壹肆平方公尺。價值│
│ │陸仟元。 │ │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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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法人經常費及事業│第十二條│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
│ │費除由會員自由捐獻│ │職。 │
│ │外,由財產收益充用│ │ │
│ │之。但本法人董事均│ │ │
│ │為無給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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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
│ │過後,呈請主管官署│ │後呈請主管官署核准│
│ │核准後施行。 │ │後施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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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