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6年度,130號
SLDV,106,小上,130,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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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被上訴人  高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小字第236 號第一審小額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 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⑴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⑵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內所載之上訴理由略以:上訴 人所經營之網路購物商城,係採用會員制方式始可購買商品 ,而被上訴人約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登入會員後,分別訂 購商品共2 件計60,504元,上訴人於收到被上訴人訂購商品 之資訊後,已分別出貨至被上訴人指定之地址。詎上訴人嗣 接獲銀行通知持卡人拒付款項,則此商品交易行為立即視同 解除契約,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自需將商品歸還,然被上訴 人卻以不知情為由,將商品寄送予他人,並從中獲得人民幣 100 元至300 元不等之報酬。被上訴人全程均知悉所有商品 交易過程,並致上訴人權利受損,被上訴人確實已在不起訴 處分書承認其有居中有謀利之實,上訴人主張要求被上訴人 歸還商品,並請求法院調卷重新審理,再給予上訴人說明原 委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 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違背何項法令規定,是依上說明,其上 訴即難認為合法。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並諭知如主文所 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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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