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蕭淨如
張喆
張宸
張翔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蕭淨如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暄宗(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民國106 年9月3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淨如、張喆、張宸、張翔為被繼承 人張暄宗(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 配偶、子,因張暄宗於民國106 年9 月3 日死亡,故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爰聲請對張暄宗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 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遺產清 冊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等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北富邦銀行餘額資料影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 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安泰商 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餘 額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影本、玉山銀行結存餘額證明 書影本、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函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序 時往來明細查詢影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第一銀行存款餘額 證明書影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書函影本、星辰銀行存款餘 額證明書影本、凱基銀行存款證明書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客 戶資料整合查詢影本、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影本等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等主張張暄宗死亡,其並於 繼承開始後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
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㈠為陳報之繼承人。㈡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 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㈣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 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家事事件 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 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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