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煒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陳明本件被繼承人謝富裕有何可供管理之遺產,並請提出其
遺產清冊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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