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竣墉即江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
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