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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