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胡逸銘於民國95年3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10597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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