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子翎即鄭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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