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71號
SLDV,106,司促,16871,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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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雅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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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