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少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684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少威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6% │
│ │356609│ │2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鄭少威於民國105 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112
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2月15日止累
計367,610 元正未給付,其中356,609 元為本金;
9,643 元為利息;1,3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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