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35號
SLDV,106,司促,1683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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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683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勝弘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397786│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林勝弘於民國105 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
    4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2
    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12月14
    日止累計411,792 元正未給付,其中397,786 元為本金
    ;13,306元為利息;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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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