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769號
SLDV,106,司促,16769,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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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橙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浩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東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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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橙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