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宏
○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叁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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