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金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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