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穆盡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傅哲彥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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