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46號
SLDV,106,司促,16646,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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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664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永欽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86080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永欽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86080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永欽於民國92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2,707 元(
     含本金86 ,080 元、利息216,627 元) 及其中86,080
     元自民國106 年11月1 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
     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
     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
     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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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