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38號
SLDV,106,司促,16638,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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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蘭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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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