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85號
SLDV,106,司促,16485,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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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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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